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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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