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研究院整体注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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