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税务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上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