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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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