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各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关要求,积极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的步伐,根据中央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就我省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提出如下财税扶持政策措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扶持政策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走出去”。
(一)资金筹集。省财政从2005年起,设立省级“走出去”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具体年度安排资金数额,由省政府视当年省级财力情况决定。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设立的“走出去”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属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四)资金的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或设立贸易企业;
2、到境外从事资源矿产勘探开发和林业合作开发;
3、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4、到境外从事农业合作开发;
5、到境外建立和投资工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
6、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
7、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8、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境外扶持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推动促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的事项予以一定的资助。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我省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中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用好用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对境外投资和开展跨国经营活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对外投资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境外加工业务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等的退(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等优惠政策;
2、鼓励企业对外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外出口货物(包括人民币结算方式)可享受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3、鼓励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替代种植的农产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4、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三、用好用足现行财政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中央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包括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有偿、无偿、贷款贴息;设立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风险保函贷款贴息;建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建立境外资源类项目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等。同时,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已相应出台了《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对我省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合作咨询、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全面把握,力求用足用好,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发挥效用,促进我省“走出去”战略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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