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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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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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自2009年9月份(税款所属)起执行。
二、市局经统计、测算及综合各方面因素,暂将我市“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的标准值确定如下:
(一)增值税税负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16.8%;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6%;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9%;
4.飞机维修为9%;
5.垃圾发电为15%;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8%。
(二)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26%;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22%;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48%;
4.飞机维修为50%;
5.垃圾发电为30%;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30%。
(三)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31%;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22%;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29%;
4.飞机维修为50%;
5.垃圾发电为30%;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30%。
(四)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21%;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22%;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30%;
4.飞机维修为50%;
5.垃圾发电为30%;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30%。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时,对“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超过上述标准值的,应先评估后退税。经请示总局明确,暂不使用“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指标。
三、鉴于增值税税负率标准值是根据各类型的平均值确定的,因此对某一具体企业进行评估时,如在同一年度内均因增值税税负率超过标准值而被评估二次,且评估结果均因同一原因而可以排除增值税税负率疑点的,在当年度内则可不再因“增值税税负率指标异常”对其进行评估。如某一具体企业虽增值税税负率未超过标准值,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可对其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四、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更好地把握标准值的确定,请各局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整理和积累有关数据,为我市今后调整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值提供相对准确的第一手资料。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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