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对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并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我省作为文化部确定的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试点省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精神,保护、继承、弘扬我省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件的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各民族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篙求。云南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蕴藏丰厚,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和独特性一直为国内外所瞩目。保护、继承、弘扬云南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对于促进云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随着云南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发生变化,大量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资源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各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面临失传危险。少数民族的建筑、传统手工艺、服装服饰、音乐舞蹈、神话传说、民歌和民间艺人等由于重视不够和保护不力,正在逐渐消亡。有效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促进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为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做出积极贡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和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目标和任务
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先进性与代表性。其主要范围是: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族民间绘画、雕塑、陶瓷、剪纸、刺绣、染织、编织、灯彩等),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民族民间文学(包括民族民间谚语、歌谣、故事等),民族民间特色活动(包括民俗活动、民族民间节庆活动、传统游艺活动等),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下,使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全面繁荣发展,在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5-2008年的主要任务是在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项目,通过科学认证和评审遴选,公布一批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省级民族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着手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云南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云南民族民间艺术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到2010年,要使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充分传承弘扬,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形成若干云南民族民间艺术精晶和品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体系。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一)开展普查工作。2005年底以前,对全省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系统普查,基本摸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延续、发展、分布和保存现状等情况,及时整理建档。要注意搜集与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做好陈列、展示、研究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护名录。要建立国家、省、州(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定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审程序。在评审中要尊重专家意见,发挥专家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证。保护名录由各级文化部门负责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加强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保护。要选择集中反映民族建筑、民族文化艺术、民俗节庆活动、生产生活习俗风格突出、个性鲜明并且生态环境协调的区域和村寨,在对其文化类型、保护模式、保护机制进行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规划建设省级民族文化保护区,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整体保护。
(四)继续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为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艺术,扩大民族民间艺术影响,继续在全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馆、博物馆。
(五)重视传承人队伍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为传承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民间艺术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传承人,要尽力保护,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六)对确属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而面临濒危消亡的项目,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七)重视继承发展。各地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新路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八)加强保护队伍建设。要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对民族民间文化有浓厚感情和热情的专业队伍,形成云南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研究和管理的人才库。
五、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形成合力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列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防止开发性破坏,也要克服封闭式保护,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并实施保护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抓好落实。
(二)增加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保护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专项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宣传、保护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扶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活动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要制定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三)形成合力。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发改、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民族、宗教、旅游、国土资源、新闻出版、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加大舆论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并积极参与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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