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11-02     浏览次数:

《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2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好我省“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和规范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在推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进程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实行项目管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额度及重点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于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于企业以银行贷款方式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借款逾期而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专项资金采取信用保险保费的,根据项目实际投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的保费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为:

  1.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研发机构或设立贸易企业;

  2.支持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农业合作开发以及其它资源性产品的开发;

  3.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

  4.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

  5.支持企业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

  6.支持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7.对实施“走出去”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8.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境外扶持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推动促进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遵守外经贸、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管理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五)专项资金申报表(附后);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企业,除提供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需要申报本专项资金的,应在当年7月或次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其中:省属企业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州、市、县企业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共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逐级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列示不清或申报资料不全的申报文件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申报项目,按照《云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云财预[2004]279号)的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对省级企业和州、市财政局、商务局(外经贸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项目资助扶持计划及数额。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各州、市财政部门。其中: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省属企业,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有关项目承担企业;对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州、市属企业,资金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或州、市财政局,再由州、市财政局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会同省商务厅审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资金划拨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其中,州、市、县企业由州、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十八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报送虚假材料申请资金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必须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各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本地区企业使用的专项资金的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年度终了60日内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加强疫情控制和畜禽屠宰厂(场)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05年工作总结和2006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