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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5-21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大中性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

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费。

  移民补偿补助费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

安置规划概算投资。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

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生活补助费、独立费

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

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移民后期扶持费属于政府规费收入,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具

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投资包干,专款专用,审计监

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决算管理,定期组

织检查,严格按项目进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

质按量完成。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概算,并建

立严格的移民资金管理程序。

  第五条 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为依据,根

据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配合

下编制,经州市移民主管部门汇总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查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资

金计划报省移民开发局商项目法人审定。

  第六条 移民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没有核准开工,不能使用移民资金。各移

民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法人建设工期要求,做好施工设计阶

段工作,施工设计一经核准即可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七条 移民补偿补助费按照经国家、省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移民安置

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管理使用。

  (一)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包括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生活补助费、

基础设施补偿费等。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由负责安置移民的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计划和资

金计划,依据《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

二条规定管理。

  (二)城(集)镇迁建补偿费:

  1.对城(集)镇居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参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管理。

  2.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恢复重建的经项目审查后拨付资金。

  (三)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按照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四)防护工程费:按照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主管

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五)环境保护工程费:按照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由项

目主管责任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六)库底清理费: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与

承包库底清理的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管理。

  (七)独立费用: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

监理费等。

  1.勘测规划设计费:由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由移民主管部

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单体工程勘测设计费由项目管理责

任单位按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提取。

  2.实施管理费:由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

协议”中根据工作任务商定。主要用于移民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建设、交通设备购置、

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日常办公、差旅、会议、接待、福利、奖励等。

  3.技术培训费:由上一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

协议”中根据工作任务商定。由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移民干部业务和

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学习考察及相应设施的配置。

  4.咨询评审费:由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的政

府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移民实施规划和施工设计的咨询评审工作。

  5.监理费:由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的政府移

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按合同支付综合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单体移民工程

的监理费用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提取。

  (八)预备费:由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的政府

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按程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中不可预见但又必

须解决的问题。其使用由项目主管责任单位提出,经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审

核后逐级上报,经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审批后,方可下拨使用。

  (九)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移民资金暂存银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移民专

项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移民工程资金不足,确需用于弥补移民工作管理经费不足的,

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保证移

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滞留移民资金。

  第八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移民主管部门的

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

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会计监督和内

部财务管理机制。移民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

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会

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资金和支付违规、违纪资金。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建帐,

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

考核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上报。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齐备后

可一次结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依据审计结果结算;集体土

地调整补偿和专业单位补偿费依据合同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情况;

  (四)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

  (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六)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移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资

金管理使用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

重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保证移民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移民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

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理滞留、拖欠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日期:2005-5-20    文号:云商市[2005]47号

 

各州市商务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以下简称“连锁经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业的产业化、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 按“连锁经营通知”中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推荐试点企业,并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州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考察的意见。

  三、 各州市原则上推荐一家试点企业(昆明可两家)。今年我省将根据各州市推荐的企业中筛选出4家企业推荐给商务部纳入试点企业。未被选上的企业今后备报。

  四、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15日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省商务厅。

  五、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范围后,将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联系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昆明市北京路17号省外贸大楼1303号)

  联系人:罗建秋,联系电话:0871-611385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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