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切实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调整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 区 新 标 准
(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 适 用 地 区
一 类 329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36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40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二 类 284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和其他设市城市
318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352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三 类 245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其他各县
274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
304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参加失业保险但本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时按照一类区329元/月,二类区284元/月,三类区245元/月执行。
二、本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6月30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未满的人员,按照一类区368元/月,二类区318元/月,三类区274元/月执行;2006年7月1日后,新增加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确定对应的标准。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缺口资金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