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合理、安全的最基本要求,
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要保证。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004-2005年工作规划》(国食药监安[2004]262号)明确提出,
到2006年1月1日要基本实现处
指导下销售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根据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结合云南实际,本着“积极
推进、协调发展、逐步完善”的原则,现就加快我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请各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药品分类管理阶段
性目标的实现。
一、继续加强对已公布目录及说明书的非处方药品的审核登记工作
到目前为止,国家局已先后公布了六批共4326个非处方药品种,初步完成了
对上市药品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省局已对全省8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的
1560个非处方药品进行了审核登记。各州市局要督促和帮助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
尽快完成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品种的审核登记,并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
转换评价申报工作,争取使我省符合非处方药条件的品种均能进入《国家非处方药目
录》,为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
各州市局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的宣传培训,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带来的严重危害性,认识
到药品分类管理在药品监管和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进一
步提高广大消费者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水平和理解程度,让相关企业及时了解和掌
握国家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在年底全面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做好充分准
备。
三、加大处
我国已对注射剂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实行了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政策。
在目前国家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已初步建立、处方药的广告审查管理加强、群众对药品
分类管理有了一定认识、遴选的非处方药已基本满足群众用药需要的基础上,国家将
加大零售药店处
方药的品种。各地要加大对处方药的监管力度,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根据国家的统一
部署,加快推进处
四、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
各州市局要按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与药品零
售企业GSP认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制定与当地
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对辖区内零售药店逐步
实行分类管理。2006年1月1日后,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继续销
售处方药,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由原发证部门按规定核减其《药品
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只能销售非处方药或者乙类非处方药。
五、依法加大对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
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药品分类摆放的要求,对零售药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按照
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驻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情
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定期
检查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对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
按照《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检查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以及生产
企业所生产的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印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农村“两网”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农
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药店处方药经营目录,对农村药店
经营“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在一段时期内实行更方便群众用药的政策。在保证药
品经营质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药店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
条件和工作进度要求,确保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在农村的全面贯彻落实。
七、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现有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以及相关政策衔接、配套方面
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国家局正在积极协调卫生、医疗、保险等部门修改涉及药品分
类管理的有关政策,年内将召开药品分类管理专题工作会议。各地在监督实施药品分
类管理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卫生主管部门,规范处方管理,探索解决
零售药店处方来源困难的途径和方法;协调医疗保险部门尽快确定医保定点药店,方
便药品费用的给付和结算,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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