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建立科学化、
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
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特制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
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
反映。
附件: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价机制,
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依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
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
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的组织。评委库是组建相应评
委会的基础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都须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取评委库的方式重新组建和进行管理。组建和管理权限按照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云职改字[1992]第
05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入选评委库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学术技术水平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相应专业技术
职务一年以上;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评审纪律,能认真履行
职责;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各级评委专家库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按系列或专业组建。根据评审工
作需要,高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级评委库,具有正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无正高级职务档次的系列除外);中级评委库入
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初
级评委库入库人选原则上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三分
之二。评委库入库人选应充分体现行业及专业特点,并注意遴选具备条件的优秀中青
年专家、少数民族专家和妇女专家进入评委库。
第六条 评委库人选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内容的要
求进行推荐和遴选。并由具体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按“评委库管理软件”的要
求将基本情况连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表》专题报相应人事
(职改)部门审批确认,人选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 各级评委库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评委库成员任期二年,任期
届满须重新组建。调整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按计划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参加评
审会议评委人选,由批准组建评委库的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评委库日常办事机构,
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根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本次评审任务(人数和专业情况)
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九条 评委库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作为相应评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
持召开评审会议。确因故不能参加或主持会议的,也可由评委库办事机构在抽取的评
委人选中提名,按审批权限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产生。
第十条 评委库办事机构须于评审会议结束一周内,将评审情况报告、通过人员名
单、软盘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同时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
确认。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评委库办事机构或审批机关在审批确认评审结
果前,须采取适当方式对评审通过人员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每年对按时完成评审计划,政策、标准、条件把
握准确,操作规范科学、各方面反映较好的评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库条件的专业,仍按“云职改字[1992]05号”
文的规定,直接组建相应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