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
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为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尚未
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管理也不尽规范,一定程度妨碍
了其健康发展。为依法明确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登记管理,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
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复查登记,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确立统一
归口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负责的双重管理体制,依法保障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为全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指在本通知下发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中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
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
等;
(三)文化:民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文化馆(活动
中心、站)、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
艺术研究院(所)、文化网络中心(站)等;
(四)科技:民办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
心、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技术培训中心(部)、科技评估事
务中心(所)、科技普及(传播)中心等;
(五)体育: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中心、院、社等;
(六)劳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非营利性质的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
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
(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属于民办非企业范畴的其他单位。
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而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令第
251号和有关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三、工作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统一归口登记。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部门无
权登记和颁发登记证书。
(二)建立双重管理体制。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民政等政府
职能部门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
中,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
(三)严格审查,依法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
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
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令第251号的有关要
求,从严把关,切实履行各自审查和核准登记的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
记。
(四)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经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四、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在今年内结束,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个步骤,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文化载体,广泛宣传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社会各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充分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复查登记的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复查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要对
本地本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阶段,自查、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总结检查成立以来政治
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
记表,写出自查报告连同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从业人员、负责人基本情
况和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
第三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
认真审查,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出具同意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
要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说明不同意申请登记的理由,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接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许可证和经审核的有关材料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
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将
其材料退回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要责成其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停止活动。对擅自开展活动,或拒不申
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复查登记告一段落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进
行检查验收,查缺补漏。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
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省民政厅。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五、组织领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构。为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成立省民
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各地(州、市)、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 立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组织协调机
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二)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要按照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办发
[1999]48号)精神,在机构改革中 加强登记管理机关队伍建设,根据工作
任务和性质核定编制,充实人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核拨必要
的工作经费。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确定专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方案落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
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实施方
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协商
解决出现的问题,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复查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和
省级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培训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工作人
员,使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
质,依法行政,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附: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宋玉麟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祖兴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 周益群 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世坤 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马永清 省公安厅巡视员
褚正武 省民政厅副厅长
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赵自庄 省文化厅副厅长
詹海峰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锡康 省体育局副局长
王贵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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