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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3-12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

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为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尚未

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管理也不尽规范,一定程度妨碍

了其健康发展。为依法明确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登记管理,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

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复查登记,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确立统一

归口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负责的双重管理体制,依法保障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为全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指在本通知下发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中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

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

等; 

  (三)文化:民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文化馆(活动

中心、站)、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

艺术研究院(所)、文化网络中心(站)等; 

  (四)科技:民办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

心、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技术培训中心(部)、科技评估事

务中心(所)、科技普及(传播)中心等; 

  (五)体育: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中心、院、社等; 

  (六)劳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非营利性质的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

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

(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属于民办非企业范畴的其他单位。 

  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而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令第

251号和有关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三、工作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统一归口登记。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部门无

权登记和颁发登记证书。 

  (二)建立双重管理体制。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民政等政府

职能部门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

中,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 

  (三)严格审查,依法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

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

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令第251号的有关要

求,从严把关,切实履行各自审查和核准登记的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

记。 

  (四)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经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四、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在今年内结束,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个步骤,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文化载体,广泛宣传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社会各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充分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复查登记的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复查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要对

本地本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将摸底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阶段,自查、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总结检查成立以来政治

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

记表,写出自查报告连同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从业人员、负责人基本情

况和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 

  第三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

认真审查,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出具同意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

要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说明不同意申请登记的理由,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接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许可证和经审核的有关材料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

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将

其材料退回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要责成其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停止活动。对擅自开展活动,或拒不申

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复查登记告一段落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进

行检查验收,查缺补漏。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

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省民政厅。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五、组织领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构。为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成立省民

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各地(州、市)、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 立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组织协调机

构,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二)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要按照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办发

[1999]48号)精神,在机构改革中 加强登记管理机关队伍建设,根据工作

任务和性质核定编制,充实人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核拨必要

的工作经费。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确定专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方案落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

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实施方

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协商

解决出现的问题,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复查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和

省级有关部门反映。 

  (四)做好培训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工作人

员,使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

质,依法行政,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附: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宋玉麟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祖兴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 周益群 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世坤 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马永清 省公安厅巡视员

褚正武 省民政厅副厅长

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赵自庄 省文化厅副厅长

詹海峰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锡康 省体育局副局长

王贵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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