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变现有关税费处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9-06     浏览次数:

 1999年9月6日 川办函[1999]159号

 

  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精心安排下,经过

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首期兑付工作基本完成。但是,今后清理整顿工作的任务还更

艰巨,要保证在3年内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集资和政府专项贷款,债务压力是非常大

的。其还债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清收借款和资产变现,要继续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各

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关于资产变现,根据省委的决定和谢世杰书记关于资产变现涉

及到的相关收费,该免则免,该减则减,多服务,少收费的讲话精神,为实现政府

的承诺,取信于民,保证后期兑付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整期

间各种资产(包括房地产和汽车等)变现、转让涉及到的有关收费,凭县以上清理整

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一律免收;经县以上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和税

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变现、转让所涉及的地方税收,一律免征。涉及增

值税减免的,按省国税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的意见办。变现过户手续,有关部门要

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推诱和拖延,以保证清整工作的全面顺利完成,确保全省

社会稳定。

                                                                       (3)

上一篇:云南省会计条例
下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