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6日 川财预[1999]83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9]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
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的“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省级财政,就
地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附件: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财预字[19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国税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现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凡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
欠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少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
以的罚款,均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税税
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办理缴库。
二、在2000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315“税务部门其他罚没
收入”款级科目,下设“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和“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两个
项级科目,分别反映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除第一款以外的其他罚没收入,其中,国
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
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三、各地国税部门上缴罚没收入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
中央财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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