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21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

(昆国税发[2004]280号)收悉。经审核,昆明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

由云南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鹤达行共同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

1993年,经营期限延长为1993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3日。主要进行

综合商住楼的建设、经营及配套的管理服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鼓励外

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八条“房地产业”第一款“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该公司

2003年普通住宅开发收入占总收入的93%,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

19号)的规定,同意该企业延期后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

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云国税发[2002]242号)的规定,做好税收

监管工作。若发现该企业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将

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下一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