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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2-24     浏览次数:

     2005年2月24日 川办函[2005]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工商局《关于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省工商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

委发[2003]1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

路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14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

求,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现就放宽市场准入,促进经济发展提

出以下意见。

  一、精减前置审批项目,简化前置审批手续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不得作为企

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各地在市场准入方面与此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应一律取

消。

  继续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项目的互联审批制度。实施注册登记一审一核

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审批、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

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

批手续,核定经营范围后,方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

人资格的,可将其经营范围予以核消,改核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三、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

  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人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专有技术,

投资兴办各种类型企业的,经专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经有资格评估机构评估后,都可以作为企业注册的出资形式。但

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四、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

  不论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

可以达到70%。

  五、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

出资,也可以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出资者范围

  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纪限制的外)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人。鼓励企业内

部职工投资入股。对职工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依托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

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入股。

  七、简化部分登记文件

  股东身份证明: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限制的人员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国内居民身份证申办企业,不受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归国创

业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注册地暂住证明。

  任职文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中已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

层管理人员任职事项的,可不再提交任职书。

  住所(经营场所)文件:申请人员只需提交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文件即予认可。

凡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

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

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八、简化登记程序,支持企业改革改制,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企业

改制

  对企业改变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或合并、分立、整体转让的,除法律、法规明文

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企业股权转让办理工商登记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可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股权转让批复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国有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组建国有控股公司、

投资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允许以股权划转的形式出资,经有关权限部门或投资主体同

意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改制企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

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支持改制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企业在改制中可按合法产权界定单位的产权界定意

见书办理改制登记。对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原挂靠单位及

其主管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企业改制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仅对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登记费。未增加注

册资本金的,按变更登记办理。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对改制后变更名称的,3年内允许在产品宣传和

包装上对原企业名称进行说明性的加注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外,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经原许可机关确认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九、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

  只要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需前置审

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连锁店可凭总店的批准文件申请经

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在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的情

况下,应大力支持和发展。对于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

且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的,应予积极支持,摸索经验、

逐步规范。

  十、大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

非公司制企业,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雇工人数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

年内能够完善的,可申请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加大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力度。省外

著名商标企业来我省投资超过500万元,可享受我省著名商标保护待遇。

  积极推动各地农产品商标注册工作,特别要推动与广大农民增收关系密切的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工作。

  十二、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大力推进金信工程建设,为企业的发展创造高

效、便捷的服务平台

  加强全省工商系统网络化建设,尽快开发一套适合我省实际的软件系统,加快相

关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依托和

改造现有工商红盾网站,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为企业服好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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