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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经贸委 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9-10     浏览次数:

     1998年9月10日  川财会法[1998]第51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推动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

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会计账簿实行监管,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是会计管理的重

要内容。建账监管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可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先行搞试点,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请

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建账监管,即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

金日记账实行定点印刷、定点销售,并统一加盖财政部门账簿监管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

财政厅设计。

    第四条  建账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建账监管工作,各

市、地、州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的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

政部门做好会计建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印刷。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印刷由省、市、

地、州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单位,并向印刷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

证》。

    各会计账簿印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账簿格式、数量及纸的克数印刷;

    ()印刷单位不得自行销售会计账簿。

    第六条  定点销售。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销售由省、市、

地、州财政部门指定销售单位,并向销售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

证》。

    各会计账簿销售单位应代财政部门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做好各单位每

次购买会计账簿的种类、数量等记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印刷、销售会计账簿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印刷、销售单位

每半年向授予其印刷、销售权的财政部门上报印刷、销售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

天内,印刷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销售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

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到发证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将年检合格的印刷  销售单

位予以公布。

    第八条  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即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时,

必须向销售单位出具《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否则,销售单位不得售予。

    第九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申领。各单位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县

(市、区)以上财政部门申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应提供批文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

证》及《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财政厅印制,省、市、地、州、县(市、

)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启用实行财政监章制度。各单位从账簿销售单位购得会计账

簿后,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账簿上加盖"***财政厅()账簿监管专用

"后方能启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于半年和年度

终了后十五天内将半年及全年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打印一套,按

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封签,加盖账簿监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启用的会计账簿,必须妥善使用和保存,以备查验。各单位只

能设立一套合法会计账簿,不得在账外设账。

    第十四条  已建账的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关系到

(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账的单位,应依法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

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关系到

(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查账时,对未加盖

财政部门财簿监管专用章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一律不予认可。

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年检,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查账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应按本

办法检查各单位是否建账,使用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本办法,对不符合本办法的会计

账簿,应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由有关部门按《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印刷、销售单位未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或者年检不合

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吊销其《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

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印刷单位自行销售会计账簿的及销售单位违反规定销售会计

账簿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外,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进行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更换新账时,财政

部门对该证进行年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911日起施行。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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