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0日 川人农[1999]8号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法规应用解释》第八问中“目前全省农业税征收比例为常
年产量的3.3%左右”,是指自1958年以来,随着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的提高,
全省农业税征收的实际比例仅为提高后的粮食作物产量的3.3%左右。这个3.3%
的比例,是对九十年代初我省农民实际负担的农业税总额与提高后的常年产量(即1
988年至1992年全省粮食平均产量)之间的关系来说的,而不是征收农业税的
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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