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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4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4日 泸市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呼叫中心)长

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呼叫中心即市长公开电话热线,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受理

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市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听取市民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市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

执行《行政许可法》,接受市民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等提出

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

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呼叫中心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市政府呼叫

中心的工作。

  市政府信息办(即:市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

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呼叫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开通呼叫

通信,与市政府呼叫中心联成网络,认真受理基层和市民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

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职作用。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市政

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 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市政建设和设施

维护、市容卫生、交通长江航道、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和房管、环保、建筑、安全、

物价、工商、质监、治安、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市民都可

拨打12345电话得到受理。

  第九条 市民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通过电

话(座机、手机)拨打12345直接提出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到市政府123

45短信邮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人直接回复或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

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12345受理电话主要分为求助类电话,意见、建议、批评、

投诉类电话和咨询类电话。其中对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的紧急性求助

12345将来电直接转接到11012012395等单位

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转接到相关单位处理。

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

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转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

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则转到市政府信访办处理。对咨询类来电,

一般由12345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转接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 市民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

160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商业性服务。市民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

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免费

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泸州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市政

府呼叫中心的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呼叫中心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市民来电的工作,

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交市民来电;

  (四)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

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市民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

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

好参谋。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基层和市民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

理;

  (二)承办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

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

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市

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市民通过市政府呼叫中心

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

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

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

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工作中要从

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市民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

真办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受理。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凡属受理范围内的市民来电均登记受

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按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呼叫中心计算机系统即时

将电话转接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市民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市

政府。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

范围内的事宜,向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

话。

  第十八条 办理回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政府呼叫中心

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

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对情况简单的市

民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

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市民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

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

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并向

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来电办理工作把关,

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市政府呼叫中心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

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政府公众网上

公开,并对每一个市民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编辑信息。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整理编辑市民来电情况简报,即时反映

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值班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市政府当前

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

段市民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市民转报110120

2395系统。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

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政府呼叫中

心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

志在受理市民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话人反馈办

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通报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12345电话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奖惩制度。12345电话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

的办法,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

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

的责任。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 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

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民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

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只向反映人本人

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市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

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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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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