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05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昆明、曲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地、

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

属征收分局:

  现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家税

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我

省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我

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现对2002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2002年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在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

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南,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为契

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内部经营

管理,改进工作作风,突出信贷支农服务,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

融纽带的作用,有效地支持了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

的改善。

  经过对农村信用社今年前三季度财务执行情况分析,我省要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

全面扭亏增盈的任务还要继续努力。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认清形势,强化农村信

用社的经营管理意识,认真组织好最后的收储、收贷、收息、降低不良贷款工作,力

争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各级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分析和测算年末盈亏情况,把组

织收储、收贷、收息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把责任与效益挂钩,根据完成任务情况

要在经济利益方面有所体现,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严禁年终“突击花钱”,坚持费用

开支按照计划、严格审批的制度,加大稽核检查的力度,杜绝和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确保资金安全,减少资金损失。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年终会

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会计决算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农村信用社要按照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实施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认真

扎实地做好年度会计决算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全面核实账务。按照规范化、制度化

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账务,做到会计核算的“六相符”。

二是核实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合作制原则大力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确保股本金的真

实性。三是进行全面的资产清理工作,确保贷款占用形态的真实性,重点是各项贷款

的应收未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应收的款项要做到应收尽收。四是认真盘点固

定资产、再建工程、递延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变动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是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核算各项费用和提取呆

账准备、应付未付利息,固定资产折旧。六是做好试算和测算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

全面完成。七是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昆银信合

[2002]58号)要求严肃查处违规开支,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要在决算前整改完

毕。

  农村信用社办理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以会计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相互协调,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机构、人

员等情况。

  二、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一)关于计提呆账准备和核销呆账损失的规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

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昆银发[2001]688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农村信用社提取呆账准备的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贴

现、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

含贷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国库券)、长期投资(不含国库券)、

入股联社资金。

  “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提取呆账准备时,要剔除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与

经营无关的款项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2、农村信用社根据各项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合理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科目

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也不得高于1.5%。

  3、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损失冲减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增提呆账准备,

增提的呆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呆帐,其本金部分增加呆帐准备,

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当期利息收入。

  4、农村信用社要及时核销呆帐损失,在新的呆账核销办法未下发之前,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

规定条件进行呆帐认定,农村信用社呆账的认定权限、审批核销程序仍按照《关于印

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调整》(云国税发[1997]87

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贷款应收利息的核算问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应收利息作如下调整:

  (1)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含90天)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

计入当期损益;贷款本金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未收回的,要转入呆滞贷

款核算,其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减的表内应

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贷款本金逾期90天(不含90天)

以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2)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

继续计入当期损益;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仍

未收回的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回的表内

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3)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为呆账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

作账外备查登记。

  (4)2000年末以前形成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13211待核销应收利息

科目余额),继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冲减利息收入。

  (三)关于应付利息的提取

  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0]159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按季(月)提取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

的各项存款和股金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提取的应付利息。计算公式:当年应提应付

利息总额(即应付利息科目贷方发生额)=∑(计提应付利息的各档次定期存款、定

期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该档次适用利率(年利率)+1996年以前的社员股金

平均余额×1年定期储蓄存款适用利率。

  (四)关于业务宣传费

  农村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五)关于诉讼费用

  农村信用社(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

先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诉

讼费用,直接转入农村信用社的营业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农村信

用社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农村信用社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计算,并进行如下

处理:

  1、如果农村信用社收回现金或抵债资产,则先冲销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

的代垫付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余额

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农村信用社确实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农村信用社作为

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营业外支出”帐户。

  (六)关于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农村信用社的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

益和营业外收入),提取比例为2.5%。县级联社筹集管理费的比例按照云南省国

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云

国税函[2000]138号)执行,按照年度总收入提取2%上缴县级联社使用。

县级联社管理费不足日常管理费用开支的部分,报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以相对应

的开支项目在联社营业部成本中列支;县级联社管理费年末有节余的,要相应核减明

年的提取比例。按照年度总收入提取0.5%上缴地(市)级以上管理机构,其筹取

比例另文下发。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

  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0]159号)规定,实行分类折旧方法,并提足固定资产折旧。农村信用

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费用向基层信用社摊提资金的财务处理,比照《转发〈云南省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

的通知〉的通知》(昆银信合[2000]18号)规定办理。

  (八)关于应付工资核算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照制度规定,年度中间从职工工资(含临时工工资)提取应付工资,

根据经营目标考核扣留的部分,年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设分户账进行管理,应付工

资科目年终原则上不得保留余额。转入应付款项的应付工资,经考核完成任务的返还

职工个人,经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可将扣留部分款项用于奖励完成任务较好的职工或

冲销历年亏损。

  (九)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职工取得产权证明)后,该部分固定资产作相应冲销,并转

入有关的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1、房改资金(售房收入、住房周转金)冲减固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如果为负数

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并设分户账进行管理。

  2、房改资金(售房收入,住房周转金)冲减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如果为正数,

仍列住房周转金科目,并按照规定使用。

  (十)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上年末职工工资总额(含临时工工资)的

20%,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十一)关于利润分配

  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提足呆帐准备、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折旧和进行利润分配。

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照如下顺序进

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

  (2)提取公益金5%-10%;

  (3)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4)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

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6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

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的1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

设专户进行管理。县联社对信用社入股资金应与其他股金同等对待。

  三、做好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工作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1269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本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无款或款项不足支付时农村信用社垫付

的款项。垫付款项时记借方,收回垫付的款项时记贷方。

  本科目依次排列在“1268逾期助学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

在“逾期贷款”项目中。

  2、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的表外应收利息部分,

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以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资产类减项,故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在业务状况表中顺序排列在“1291呆账准备”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

表中作为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减项,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项目。

  3.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收到的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

贴现申请人设置明细账。农村信用社持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借记准备金存

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1289贴现”科目;如再贴现票据到期未获付款,中央

银行退回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科目。

  农村信用社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后,应作为持票人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票款,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社开户的,可直接从其账户收取款项,贴现申请人账

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账户的,应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1323应收再贴现款项”科目顺序排列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之后,

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二)或有资产负债类

  1、6011应收承兑汇票

  2、6012承兑汇票

  以上两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承兑的商业汇票业务,反映农村信用社对承兑申请人

所拥有的债权和对收款人所负的责任。以上两科目按承兑申请人设置明细帐。

  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贷记“承兑汇票”科目。商业汇

票兑付后,借记“承兑汇票”科目,贷记“应收承兑汇票”科目。承兑汇票到期不能

收回资金,两科目对冲后,增加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对应负债,比照逾期贷款管理办

法管理。

  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入“预计资产”和“预计负债”项目。“预计资产”项

目排列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之后,“预计负债”项目排列在“长期应付

款”项目之后。

  以上新增的会计科目,“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在本年度使用,其

他科目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

  四、其他有关事宜

  1、地(市)级联社年终会计决算报表要并入全辖汇总,并入方式比照县联社的

操作方法。

  2、关于年终决算报表

  2002年度信用社决算报表共计17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盈余、亏损及合并表)、利润分配表(盈余、亏损及合并表)、固定资产状况表、

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县联社、省

地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新科目余额表、更名城市信用社报表

(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县联社损益表、市(地)联社损益表、年度

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等。各地要按照昆明中心支行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

及时做好决算报表的审核、填制、汇总和上报工作。明年将对各地上报的农村信用社

年终决算报表进行评比,对无差错的地区给予奖励。

  3、对1999年以来经成都分行批准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原城市信用社,要

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统一要求办理年度会计决算,将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

同时将其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包括盈余社、亏损社及合并表)汇总另

行上报,并附各信用社的报表。

  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1)辖内机构、人员情况。

(2)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情况及经营成果的说明。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的基本情况;信贷规模、结构变化、业务发展情况;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及变

动情况;投资收益、利润分配情况;税赋的缴纳情况等。(3)本年内发生的需要说

明的对经营情况有影响的重要事项。(4)经营管理工作中采取的有关措施及产生的

成效。(5)办理决算过程中的组织情况、需要说明的财务状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原因、对提高决算工作质量的改进意见和解决措施等。

  5、关于决算报表上报

  今年决算报表以通讯传真或软盘方式上报,并上报微机打印的全辖汇总表一套。

上报时间为2003年1月15日,各地以通讯传真方式将报表上报昆明中心支行信

用合作管理办公室0871-3625566-2143。

  各地在编制决算报表时,除进行必要的程序维护外,不要随意更改昆明中心支行

下发的决算报表软件结构和内容,报表软件存在问题应上报昆明中心支行统一更改。

  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农村信用社统计J13表)于季末次月的8日前

上报昆明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遇节假日顺延,上报方式不变。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举办首届云南省中小学生环保公益广告设计比赛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