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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22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

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设市城市特别是地级市应加强城市规划

机构的建设,充实专业队伍;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各类重大项目

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

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

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

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批准机关审定。 

  三、省建设厅要对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会同省文化

厅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村(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的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

作的通知》(云政发[200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

落实,并于2002年8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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