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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6-20     浏览次数:

     1995年6月20日

 

  (19956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6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现行的《四川省<城市

规划法>实施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增加"各类开发区"

  二、第十二条增列一款为第六款,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三、第十五条增列一款为第四款: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再增列一款为第九款: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州人民政

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其他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列为第(七)项:开发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原第(七)

项顺延为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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