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8日 川府函(96)500号 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 业税。鉴于两费由各地稽征部门征收,逐级上解省交通厅征收专户的实际问题,省政 府同意“两费”应税收入由省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在九五 期间内由省财政按年度将所征税款集中返还给省交通厅,专项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 各地税务机关下再向当地征费部门征收营业税。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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