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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三条所述“专用章戳”待省局计财处统一刻制后下发各地使用。各地
执行中涉及征管、计会软件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信息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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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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