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2-3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理》(国务院第259号令)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使其从业人员平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现就我省开展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快非公经济组织社会保险扩面步伐。当前,我省社

会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公有制单位,大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

游离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不能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给社会和

经济发展留下了不稳定的隐患,也使非公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不

利于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

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险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覆盖的步伐,

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应提高对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性

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使社会保险对非公经济组织扩面工作取得较大突破。明

年底,全省非公经济的保险覆盖面要达到60%,到2006年底,达到90%以上。

  二、劳动保障部门在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地税、

工商部门也要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邀请地税、工商部门建立定

期召开联系会议的制度,互相交换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共

同做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

  三、社会保险登记是所有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入口,也是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基

础步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尽快明确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机构,逐步开展社会保

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的工作。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并作为政务

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示;要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一切从方便非公经济单位

参保出发,完善相关工作。鉴于目前各社会保险险种统筹层次、覆盖范围尚不一致,

为了便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共享,避免交叉管理等复杂情况的出现,社会保险登

记、办证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当地负责,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

会保险登记核定地点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指定。企业在登记地缴费。凡实行地

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当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牵头召集各

经办机构共同核定,并统一向相应地税部门提交统一的登记资料和征缴清册,以便地

税部门将社会保险征收管理纳入税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征管手段,确保应收尽收。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非公经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上,要认真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在费率、待

遇计算和管理服务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各项社会保险政策都要严格兑现。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要共同采取措施,加大在非公经济组织推行劳

动合同的力度,使非公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能够依据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己的社会保

障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帮助非公经济组织改进劳动关系状况,妥善调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促进雇员与雇

主之间的合作,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六、全省各级公商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扩面征

缴工作,在工商年检中关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督促为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的企业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各级工商部门要指导当地个、私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联系非

公有制企业,建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业自律机制,并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与劳

动保障部门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广大个、私企业充

分认识和了解参加社会保险是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抵御市场风险的可靠保障。

  八、各地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的征收措施,改善服务,最大限度的为

缴费人提供便捷的缴费手续和良好的缴费环境。同时,地税部门在进行税务登记验证

时,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可告知其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办法
下一篇: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