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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3-28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3月起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

作,并将其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实施我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全

面整顿和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从1997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部署,先后对小炼油厂、原油、成

品油流通秩序以及整个成品油市场秩序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和初步规范,经过各地区

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得到了大幅度的压减,违规乱批滥建、

盲目发展加油站得到了集中整治。从总体上看,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初步规范,清理

整顿工作实现了阶段性目标。但要清醒地看到,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

过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较大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存在着损

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信誉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切实加大对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

标。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国办发[2002]18号文件已对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在于明

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要求,在

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科学制定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完善有关加油站的

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确定我省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

设置间距和城乡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完成规划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

  (二)省经贸委要会同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

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和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我省

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建站条件或有严重违法经

营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做好善后工作;对未取得行业准入资格的加油站一律停业

整顿,同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对符合有关条件的

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取得准入资格。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

超经营范围经营成品油、经销劣质成品油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海关、工

商、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四)公安、建设、质检部门要在上级的指导协调下,分别对新建、改建、扩建

的加油站的消防设计、验收和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隐患、违章建筑和计量检定等进行

清理、检查。

  (五)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征税的规定,强化税收征管。会同经贸、质检部门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六)省经贸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积极发展成品油新型

经营方式,推进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加快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加油站经

营状况档案,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

  三、组织领导

  此次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督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分块负责,省整

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联系,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税务局、昆明海关各司其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行动。

  四、时间安排

  从今年3月起至8月底止用半年时间进行专项整治,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3月至6月。全面完成加油站的规划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

合理;各地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初查。

  第二阶段:7月。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对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进行检查,全面督

促落实违规加油站关闭、停业整顿、补办手续的执行情况;全面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

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阶段:8月。各地和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该关闭的加油站

于8月31日前一律关闭,并责令被关闭的加油站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

办好取消经营资格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做好搬迁或关闭的准备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和工作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

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要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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