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16日 川府发[1986]203号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已经印发各地。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部分
(一)《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均不包括农村;工矿区需要开
征房产税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二)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指“自用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公
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包括出租房屋和生产经营用房。
(四)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
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于当年五月、十一月分两次缴
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部分》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车辆
税额表》计算。
(二)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
税:
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2、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其所挂的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
税减半征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但出租汽车应照章征税。
4、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免税。
(三)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
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
非机动车船以及对非专搞运输的摩托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车船使用税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
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应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
税,按年税额的四分一计算。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今年的征收工作
还面临文件下达迟,开征的时间紧迫等困难。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
机关依法征税。同时,要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并张贴布告,以利施行。本通知所附
《关于征收房产税的布告》 (样张)和《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布告》 (样张),
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征前印刷公布。
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授权省税务局解释处理。
附件:一、车辆税额表
二、征收房产税布告 (样张)
三、征收车船税布告 (样张)
附件一:
车 辆 税 额 表
──┬──────────┬──────┬────┬───
类别│ 项目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备 注
──┼─┬────────┼──────┼────┼───
机 │乘│ 十五座以下 │ 每 辆 │100元│
│人│────────┼──────┼────┼───
│汽│十六座至三十五座│ 每 辆 │150元│
│车│────────┼──────┼────┼───
│ │ 三十六座以上 │ 每 辆 │200元│
动 ├─┴────────┼──────┼────┼───
│ 载 货 汽 车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
├─┬────────┼──────┼────┼───
│摩│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元 │
车 │托│────────┼──────┼────┼───
│车│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50元 │
──┼─┴────────┼──────┼────┼───
非 │ 兽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10元 │
机 ├──────────┼──────┼────┼───
动 │ 人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5元 │
车 ├──────────┼──────┼────┼───
│ 自 行 车 │ 每 辆 │ 2元 │
──┴──────────┴──────┴────┴───
附件二: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房产税的布告 (样张)
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配合
房产政策的改革,国务院决定征收房产税。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布告如下:
一、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主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
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五、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份分两次向房产所在地的税
务机关缴纳。
七、凡应当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布告之日起,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
点、数量、面积、用途和房屋的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据实向房屋座落所在地税务
机关办理一次性税务申报登记。今后如有产权转移;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变化等情况,
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八、凡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不得隐瞒
少报,不得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抗税的,除责令补缴应纳的税款外,可根
据情节轻重加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
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
任人和支持抗税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
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
税务人员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把房产税征管
工作做好。
十、本布告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 月 日
附件三: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车船
使用税的布告 (样张)
为了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布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车
船使用税。
二、车船使用税分别按以下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一)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一百五十吨以下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二角;一百五
十一吨至五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六角;五百零一吨到一千五百吨的,每吨年税额
二元二角;一千五百吨至三千吨的,每吨年税额为三元二角;三千零一吨至一万吨的,
每吨年税额四元二角;一万零一吨以上的,每吨年税额五元。
(二)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十吨以下的,每吨年税额六角;十一吨至五十
吨的,每吨年税额八角;五十一吨至一百五十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一百五十一吨
至三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二角;三百零一吨以上的,每吨年税额一元四角。
(三)机动车。乘人汽车十五座以下的,每辆年税额一百元;十六座至三十五座
的,每辆年税额一百五十元;三十六座以上的,每辆年税额二百元。载货汽车按净吨
位计征,每吨年税额三十元。
(四)非机动车。兽力车每辆年税额十元;人力车每辆年税额五元;自行车每辆
年税额二元。
三、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
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
(七)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八)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九)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以及对非专搞运输的
摩托车;
(十)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税三年 (出租汽车照章征税);
(十一)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每吨
适用税额减半 (即十五元)征收。
五、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向年在税务机关一次缴纳。
六、凡应当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布告之日起,将现有车船数量、
种类、吨位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纳税申报登记。今后如果发生产权转
移、新购或报车船,以及改变车船用途等情况,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
申报。
七、凡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不得
隐瞒少报,不得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应当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
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偷税、抗税的,除责令补缴应纳的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加
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抗税
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
关和税务人员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把车船使
用税征管工作做好。
九、本布告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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