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6日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一、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消费协 会”一律改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二、《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 务用于生活需要或农业生产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三、《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维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群众消费、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群众团体,其办事 机构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成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县以下行政区域、基层单位 可以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基层组织。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六)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 仲裁,仲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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