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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2-09-26     浏览次数:

  
     1992年9月26日
 
  19929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92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一、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消费协
一律改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二、《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
务用于生活需要或农业生产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三、《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维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群众消费、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群众团体,其办事
机构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成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县以下行政区域、基层单位
可以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基层组织。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六)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
仲裁,仲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附: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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