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30日 川委办[2003]11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川委办[2003]14号)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 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 贸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国税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18个部门(单位)分别制定了关 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文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精神,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充分 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现 行税收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力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 全省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对于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 具有重大意义。要把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省第八次 党代会提出的“四破除、四树立”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从经济到 税收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用先进的经济理念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极落实国 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自觉 性和主动性。 二、切实用好用活用够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力促民营经济上新台阶 各级地税机关要正确处理组织收入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不折不扣地贯彻 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尤其要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不打折扣,用好用活用 够鼓励再就业、西部大开发、发展高新技术、加快技术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 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对新办的民营经济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 0%以上(含30%,下同),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 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对新办的民营经济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 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现有的民营经济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 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白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民营企业自生产经营之 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经省政府批准,民族地区的 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六)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 免。 (七)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农业特产收 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八)对民营经济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 工所得,免征3至5年所得税。 (九)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优质服务,廉洁高效,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办税 服务厅建设,坚持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依法征管,文明征收,提高办税效率。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税法宣传,定期深入到企业和纳税人中去,宣传税收 政策,将政策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企业,为纳税人投资决策、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提 供优质便利服务。为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将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落 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每年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 社会各界监督。 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各基层征管单位要加强纳税辅导,宣传纳税知识,引导 和帮助民营经济纳税人提高自我依法纳税意识,鼓励其诚信纳税,为社会经济发展作 出更大的贡献。对纳税信誉好的“A”级企业,实行定期免检制度。 县以上地税局要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解决企业 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纪律规定,对违者一律从严处理, 决不姑息迁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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