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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8-27     浏览次数:

     2003年8月27日 川办函[2003]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

[2003]168号),要求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为

落实省政府决定,及时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深化行政执法队伍

教育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拟订了

《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现转发你们。各市、州人民政府

和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

法行政的高度认真搞好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

规定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附件: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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