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
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武警总队,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预[2002]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向我厅反映。
本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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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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