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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5-31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精

神,继续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增加对重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

入,深化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进一步

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征收范围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

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

位。

  (二)征收比例

  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征收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

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

方各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行

《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税政

[1997]39号)执行。

  (四)管理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收入数列入文化事业建设

费收入预算,相应安排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

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文化

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文[1998]416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版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全省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

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四、继续实施下列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

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上缴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交中央有

关部门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省级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电影

精品摄制。由省广播电视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

金,省广播电视局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提取及当年安排使用情况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四)特别重点的重大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从省

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五、继续增加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各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相应列有关支

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各级宣传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比照

宣传文化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建立专项资金,并入云南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

项用于各项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三)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确保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

化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并安排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各地县对图书馆购书经费要予

以保证,并逐年有所增加。

  (四)在“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民族机动金”、“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

数量资金扶持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文化事业投入。

  (五)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应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拨出3%-5%的经费,用于

当地的文物维修;利用文物开展旅游活动的地方,应从旅游收入中拔出一定数额的经

费,用于文物维修和景点建设。

  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各

级财政部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健全各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拨款建立的“省级宣传事业

宏观调控专项资金”和征收的“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按原办法进行管理;

由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上缴所得税列支建立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宣传文

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

  (二)省财政将继续安排“精品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文艺精品创作和获大奖

文艺作品奖励,并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上述专项资金均属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

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七、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

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

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舞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

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

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八、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扶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

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

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规定,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

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辆、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兴办的文化产业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

后的三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省外在滇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企业,其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

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我省权限

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6]77号),对体育彩票发行收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包括代销

手续费收入)。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对各种娱乐行为税收调节的政策规定,支持和

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九、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边境一线、特困山区继续实行免费放映电影补助的优惠政策。

  (二)对省级艺术表演团体继续实行演员提前离退休荣誉金的补贴政策,鼓励青

年演员脱颖而出。

  (三)继续实施“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在“十五”期间,继续对省广播电视局实行预算经费包干的财务管理改革

办法,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在国家允许前提下,鼓励个私、民营、集体、股份等多种经济成份兴办各

种实体,共同参与宣传文化事业建设,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经营

活动,在互惠互利的条件下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与企业联合开发文化产业,以文补文,

并按有关财税优惠政策及本文有关规定执行。银行和财政部门对此应予以支持。

  十、抓好落实,加强管理

  各级财政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

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各

项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免税资金和捐赠获得的资金要专项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

业,不得挤占、挪用和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进行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

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一、附则

  (一)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待财政部下发后另行转发。

  (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试行)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试行)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试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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