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4日 川财函(96)41号
现将财政部税政司财税便字(1996)13号文《关于民航西南管理局承担军 运航班战备训、演练任务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民航西南管理局及其所辖单位开展的军运航班战备训、演练收入缴纳的营 业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财政部门按地 方退税的有关程序办理退税。 二、原遗留问题办理营业税征退手续和其他具体事项,可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 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双流协调会议精神办理。 三、退返的税款由西南民航管理局人防交战委集中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国防动员 工作及战备训、演练等业务的开展,并接受财税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
附件:财政部税政便字(1996)13号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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