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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2-05     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

号)转发给你们。

  1994年,我省地税机构组建时,省政府对我省税务管理体制确定为:“省地

方税务局实行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

级地方税务机构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构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构为

主的管理体制。”从运行三年多的情况看,地方税收收入每年保持大幅度增长,干部

队伍基本稳定,地税机构不断巩固和完善,地方税收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为保证地

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6年1月1日起,地税经

费下划到各地、州、市管理。最近,国务院对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作了新的规定,

现将我省贯彻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地税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人员编制问题

  1.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行上级税务机

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县以下地方税务

分局(所)按经济区划设置,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由省地方税务

局垂直管理。

  2.在省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数内,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编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

理。

  3.全省地税干部实行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

  二、关于地税经费管理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全省地

方税务系统机构经费和公用经费收归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实行“确定比例,分级

负担,省局管理,财政监督,统一清算”,即由各级财政负担,按照各级地方税收总

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省财政厅与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清算后划拨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

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行文。

  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基建费和装备费以上级地方税务机构为主,同级政府给予补

助。各级政府原来确定的当年地税收入比上年收入增长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部分

税种的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顾全大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采

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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