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8]6号)转发给你们,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的实际减税情况,各地应按年统计,并于次年1月31日以前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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