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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4-0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8]6号)转发给你们,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的实际减税情况,各地应按年统计,并于次年1月31日以前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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