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相关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认真做好企业清算所得申报的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8月3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