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定率预缴增值税的昆明、昭通、红河、保山、玉溪、文山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2.5%调整为2.8%。
二、定额预缴增值税的大理、迪庆、德宏、瑞丽、怒江、临沧、丽江、西双版纳、楚雄、普洱、曲靖供电局采取定额和定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即当月预缴增值税税额=当月电力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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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提高部分0.3%+年增值税定额
÷
12。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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