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收购农产品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农产品,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有关问题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