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出台的部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操作规范在执行中已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简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支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42号)。
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字〔1994〕005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2000〕19号、 云国税发〔2000〕97号 、云地税发〔2000〕13号)。
四、《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3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云财预〔2006〕481号)。
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稿
近年来,我省在福利企业认定、管理、退税、年审等工作中,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为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间推移,我省出台的部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文件和条款在执行中已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为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支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减少各部门分歧,减轻基层工作负担,降低执法风险,经协商相关部门同意,废止我省出台的部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促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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