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
一、我省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等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我省试点实施前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度应税服务营业额÷(1+3%)。
试点实施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三条要求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本公告以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具体安排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稿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在2012年度(会计期间)所提供的应税服务(指此次“营改增”所涉及的“1+7”服务)年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除可按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外,均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我省试点实施前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
三、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行为,且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如何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行为,且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其提供的“营改增”应税服务应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是其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已经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如何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是其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已经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2013年8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如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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