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17-9-30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相关规定,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根据上述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的部署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报送财务报表时,其所适用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等附列资料应一并报送。
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
纳税人应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或者报送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报送。对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不定期调整更新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青岛国税、青岛地税门户网站发布。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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