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17-10-23 文号:苏财工贸[2017]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1.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4.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办法》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5.其他要求。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2.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5.其他要求。
(三)登记备案的时间和要求
1.原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在2018年3月31日前到省财政厅进行集中登记备案。备案时除提交相应备案材料外,还需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3.在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五)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
(一)变更备案的对象和要求
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变更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
3.比照登记备案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
(一)注销备案的对象和要求
我省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注销备案: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二)注销备案的业务档案保存
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四、申请登记、变更和注销备案的程序
(一)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时,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http://mof.cas.org.cn/)中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二)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将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纸质备案材料提交到省财政厅指定收件地址,并对提交备案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补正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四)对于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经省资产评估协会(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由省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无误的,且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
对我省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省财政厅还将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对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省财政厅将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五)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照申请财政项目的有关规定,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承诺,并提交《财政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1),承诺书须签名、盖章。
(二)在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完善之前,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时,只需提供相关纸质备案材料,相关电子材料由省财政厅代为录入。系统功能完善之后,即恢复由资产评估机构自行录入备案材料。
(三)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文件、所需表格以及备案公告,均可在江苏省财政厅(http://www.jscz.gov.cn)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http://www.jsas.net.cn)网站上查阅、下载。
(四)本通知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五)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收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栗爱民 025-83300108
徐太生 025-83301970
收件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1202室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