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纳税人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后,自行在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终端设备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使用的电子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二、《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纳税人如果涉及办理退税等事项需要开具正式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自然人凭身份证)和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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