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方便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方式进行修订,公告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可采取下述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通过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
(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三)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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