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再次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8]16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中明确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再次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作了相应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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