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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登记的通知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4-06     浏览次数:

四川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实施行政登记,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及条件

办理了工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并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登记时间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所于5月25日前办理分所的行政登记;新成立的分所于取得营业执照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登记方式

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的行政登记工作由总所统一办理。登记时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所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所报送一份)

(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总所报送一份)

(五)总所公司章程(总所报送一份)

四、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本着业务发展需要对原设立的分所进行重新评估,需要续存的才纳入行政登记。

(二)对原分所不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应进行整改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登记。

(三)若分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登记,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重要内容。

(四)此次分所行政登记后,税务师事务所需新设置分所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至十一条办理。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15楼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502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虹028-86734524,何建莉028-8673450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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