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分行业标准。娱乐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8%;服务业、餐饮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6%;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建筑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3%;其它行业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5%。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施。具体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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