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资环(2020)44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和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收回已下达自贡市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函》(川环函〔2020〕417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收回南充市2016-2017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部分市州尚未分解的2020年已下达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函》(川环函〔2020〕469号),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已下达预算实施收回(详见附件)。
一、收回自贡市2017年、2018年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预算合计7411万元。
二、收回南充市2016年、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预算合计2794万元。
三、部分市州尚未分解到项目的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预算共计8569.7万元。
以上合计共收回预算18774.7万元。我厅将通过追减预算方式予以收回。
附件: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追减预算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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