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回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0)44号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8-18     浏览次数:

川财资环(2020)44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和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收回已下达自贡市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函》(川环函〔2020〕417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收回南充市2016-2017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部分市州尚未分解的2020年已下达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函》(川环函〔2020〕469号),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已下达预算实施收回(详见附件)。

   一、收回自贡市2017年、2018年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预算合计7411万元。

   二、收回南充市2016年、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预算合计2794万元。

   三、部分市州尚未分解到项目的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预算共计8569.7万元。

   以上合计共收回预算18774.7万元。我厅将通过追减预算方式予以收回。

 

   附件: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追减预算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7月9日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下一篇: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厅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2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