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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川财社〔2020〕99号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9-11     浏览次数: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0〕10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0〕111号),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已扣除预拨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二是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支出。三是调整上述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贴)标准支出。

    二、各地要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级财政提标补助资金另文下达。

    三、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将支出列入第20808款“抚恤”科目。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请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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